曼昆普法 | 人在海外、收入上链,就不用在中国交税了吗?

杨律上周连续被问了两个几乎一样的问题:我换了国籍,是不是以后就不用在中国大陆交税了?

这类问题,在Web3行业尤其常见。

有人长期在香港、新加坡、迪拜工作,有人拿海外公司的工资和顾问费,也有人直接用USDT、USDC或者项目Token收取报酬。公司可能注册在开曼、新加坡或者香港,收入可能从未进入中国大陆的银行账户,于是很自然地会产生一个判断:

人已经在海外,钱也没有进中国账户,是不是就和中国税务没有关系了?答案不写在护照上,也不写在钱包地址里。

国籍回答的是你属于哪个国家,永久居留权解决的是你能否长期居留,而税收居民身份决定的,则是一个国家在多大范围内可以对你的所得征税。

这三件事经常被混在一起。

现实中的代价却很具体:有人换了身份、注销了户籍,以为中国税收居民身份也随之消失,几年后才发现境外所得仍存在申报问题;也有人同时被中国和美国认定为税收居民,直到处理海外工资、Token收入、投资收益或者境外账户时,才发现问题远不只是“在哪里住满183天”。

所以,不论是传统跨境投资,还是Web3创业、海外任职和链上收入,第一步都不是先研究“钱怎么回来”,而是先回答:

我到底是哪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居民?

一、国籍、永久居留权和税收居民,是三件不同的事

很多人会把“取得外国身份”理解成“税收居民身份也随之改变”。

现实中,甚至有一些机构会用“换身份就不用在中国交税”“拿了海外身份就可以全球免税”作为宣传话术。

但在法律上,这几个概念需要分别判断。

国籍是一国国民身份。

永久居留权,例如美国绿卡,是移民法意义上的长期居留资格。

税收居民身份则主要依据各国税法规定,由住所、居住时间、身份或者其他连接因素判断。

三者之间并不存在简单的一一对应关系。

一个人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并不意味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自动消失;反过来,即便一个人在境外没有任何长期居留身份,只要其家庭、经济利益和习惯性居住地仍然与中国保持紧密联系,也仍可能属于中国税收居民。

对Web3从业者来说,这种错位尤其常见。

比如一个项目创始人,公司注册在新加坡,主要客户来自海外,团队成员遍布不同国家,收入直接进入境外银行账户或者数字资产钱包。但如果本人和家人长期生活在中国大陆,主要经济利益也仍然集中在境内,那么“公司在海外”“工资用USDT发放”本身,并不能直接回答其中国税收居民身份问题。

当然,不同国家的规则并不完全相同。美国就是一个比较特殊的例子。美国公民原则上受到全球所得申报规则约束;非美国公民如果符合绿卡测试或者实质居住测试,也可能成为美国税务居民。

因此,讨论“换国籍以后在哪里交税”,第一步永远不是看护照,更不是看收款地址,而是确认:

你分别在哪些国家构成税收居民。

在中国个人所得税框架下,居民个人原则上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原则上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承担纳税义务。身份判断,永远先于税额计算,也先于所谓的税务架构设计。

二、中国怎么判断:先看住所,再看183天

(一)两个标准,但并不是简单二选一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因此,中国判断居民个人主要有两个标准:

住所标准,以及183天标准。

但这两个标准并不是完全平行的。首先判断一个人在中国境内是否“有住所”。只有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才需要进一步通过每个纳税年度的实际居住天数判断是否达到183天。换句话说,一个人在中国有没有税法意义上的住所,并不取决于这一年到底在境内住了多少天。

(二)税法上的“住所”,不是有没有一套房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这里最容易被误解的是“住所”两个字。

税法上的住所,不等于房产,也不简单等于户籍所在地。国家税务总局早在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中就解释过,“习惯性居住”是判断居民身份的一个法律标准,并不是单纯看某一时期人实际住在哪里。

例如,一个中国公民因为学习、工作、探亲等原因长期在国外生活,但相关原因结束以后,其通常仍会回到中国生活,那么中国仍可能被认定为其习惯性居住地。

所以判断“住所”,至少需要看三个维度: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

这里有几个常见误区。

第一个误区是:只要还有中国户籍,就一定是中国税收居民。

这种说法过于绝对。

户籍是非常重要的判断因素,但并不是唯一因素,最终仍要结合家庭、经济利益关系和习惯性居住情况综合判断。

第二个误区是:注销户籍,就自动成为中国非居民个人。

也不成立。

如果一个人虽然注销了户籍,但配偶、未成年子女长期生活在中国,主要事业、收入来源和重要资产也集中在境内,其税法上的住所问题仍然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判断。

第三个误区是:在中国还有房子,就一定属于中国税收居民。

同样不成立。

税法上的住所不是物理意义上的房屋。境外个人即使在中国购买住房,也不会仅仅因为持有一套房产就当然被认定为在中国“有住所”。

所以真正需要判断的,不是有没有户口、有没有房,而是:结合家庭和经济利益关系,一个人的习惯性居住地究竟在哪里。

这对于频繁往返香港、新加坡、迪拜等地的Web3创业者尤其重要。

“工作地点在海外”与“习惯性居住地已经发生改变”,并不是同一件事。

(三)无住所个人,再看居住天数

如果一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才进入天数测试。

这里有四个常见规则。

1. 一天到底怎么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34号公告:在中国境内停留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境内居住天数;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

所以当天入境、当天离境等不足24小时的情况,并不当然计入一天。

2. 183天规则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无住所个人原则上会成为该年度的居民个人。这里的183天按单一纳税年度计算。

这一点和美国采用三年加权计算的实质居住测试完全不同。

3. 六年规则

无住所个人即使某一年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也不意味着其境外所得马上全部进入中国征税范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2019年第34号公告,如果此前六个年度并非每年都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或者期间任一年度存在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况,在符合条件时,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可以免予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

所谓“六年规则”,本质上是对无住所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纳税范围的一项特殊安排。

因此,对于跨境工作、高管派驻以及长期往返境内外的人来说,单次离境是否超过30天,往往非常关键。

4. 90天规则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境内机构、场所负担的所得,可以依法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对无住所个人来说,90天、183天以及连续六年的时间节点,解决的是不同层次的问题,不能混在一起。

三、美国怎么判断:身份测试加居住测试

美国的逻辑和中国很不一样。

中国首先看“住所”,美国则有几个非常明确的连接点。

(一)美国公民和绿卡持有人

美国公民原则上需要就全球所得履行美国税务申报义务,即使长期生活在美国境外,也不能仅凭“人不在美国”就摆脱美国税收体系。

对于非美国公民,最常见的第一个测试是绿卡测试(Green Card Test)。

只要个人在相关年度取得并维持美国合法永久居民身份,就可能满足绿卡测试。

但需要注意的是:取得绿卡当年的美国税务居民起始日期还需要进一步判断,并不意味着任何情况下都从该年度1月1日开始成为美国税务居民。

因此,拿到绿卡这一年尤其需要关注dual-status,也就是一年中同时存在居民与非居民两个税务身份阶段的情况。

(二)没有绿卡,也可能成为美国税务居民

第二个测试是实质居住测试(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

它不是简单计算当年有没有住满183天,而是采用三年加权的方法。

需要同时满足:当年在美国至少停留31天;

并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达到183天:当年天数全部计入 + 前一年天数的1/3 + 前两年天数的1/6。

例如,连续三年每年都在美国停留120天:120 + 40 + 20 = 180天。

虽然三年累计实际已经在美国待了360天,但按照实质居住测试仍然没有达到183天,因此当年通常不会仅凭这一测试成为美国税务居民。

美国的天数计算也与中国不同。

原则上,只要当天任何时间人在美国境内,就可能计入一天。但法律同时规定了一系列例外,例如某些过境天数、特定签证身份以及医疗原因无法离境的情形等。

(三)两个常见出口

第一个是豁免个人规则。

例如符合条件的F、J、M、Q签证学生、部分教师和培训人员、外国政府相关人员以及慈善赛事运动员,其部分在美天数可能不计入实质居住测试。

符合条件的个人通常需要提交Form 8843进行说明。

第二个是Closer Connection Exception,也就是“与外国联系更紧密”例外。

即使一个人按照三年加权已经达到183天,只要当年本人实际在美国停留未满183天,并且在境外拥有tax home,同时能够证明其与某一外国之间存在更紧密的联系,仍可能不被美国认定为税务居民。

通常需要通过Form 8840进行申报说明。

所以,美国税务居民身份也不能只看“有没有住够183天”。

四、中国和美国都说你是居民,谁说了算?

这才是很多跨境家庭真正棘手的问题。

一个人完全可能同时满足:中国国内法下的居民个人标准以及美国国内法下的税务居民标准。

这时就形成了所谓的双重居民(dual resident)。国内法解决的是“这个国家有没有资格把你视为本国税收居民”。而税收协定解决的是:当两个国家同时把你当居民时,为了适用协定,到底应该把你视为哪一方居民。

(一)中美协定的加比规则

《中美税收协定》第四条规定了居民身份问题。

比较特别的是,中美协定正文并没有像很多现代税收协定一样,直接把双重居民个人的判断顺序全部写出来,而是通过同日签署的《议定书》,引入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关于双重居民个人的判断规则。

通常按照以下顺序判断:

第一顺位:永久性住所

哪一方拥有可以持续供其使用的永久性住所。

这里看的不是简单拥有房产,而是住所是否真实、持续地供个人居住使用。

第二顺位:重要利益中心

如果两国都有永久性住所,就进一步判断个人的个人关系和经济关系在哪个国家更加密切。

包括家庭成员所在地、工作与经营所在地、主要资产、社会关系等。

第三顺位:习惯性居处

如果重要利益中心仍然无法确定,再看个人通常更经常在哪一个国家居住。

第四顺位:国籍

如果仍然无法确定,则进一步比较国籍。

如果经过上述规则仍然无法解决,才可能进一步进入双方主管当局协商程序。

因此,一个重要提醒是:双重居民并不是简单“自己选一个国家当税收居民”。

纳税人可以根据适用税收协定主张相应居民待遇,但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完成加比规则分析,并按照中国和美国各自的申报程序提交相应证明、披露或者税务文件。

复杂情况下,再考虑主管当局协商程序,也就是MAP。

这也是为什么,跨境税收居民身份最好在资产处置、移居或者取得新身份之前规划,而不是等税务机关问到以后再倒推事实。

五、Web3从业者为什么更容易遇到税收居民问题?

Web3行业有一个非常典型的特征:

人的居住地、实际工作地、公司注册地和客户所在地,可能分布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与此同时,报酬和资产又可能通过境外账户、交易平台或链上钱包持有和转移。

例如,一位Web3项目创始人可能长期生活在上海,公司主体设在新加坡,基金会注册在境外,团队成员分布在多个国家,客户遍布全球。工资由境外公司支付,部分奖金以USDT结算,同时还持有项目Token、交易所账户资产和链上钱包资产。

在传统场景中,人们通常比较容易理解,工资即使支付到境外银行账户,仍然可能属于应税收入。

但资产进入链上之后,一个很常见的误区随之出现:钱包没有国界,是不是意味着通过钱包取得的收入,也不需要对应到任何国家或地区的税收规则?

答案是否定的。

区块链改变的是资产记录、持有和转移的方式,并没有改变收入由谁取得,也不会让一笔所得因为进入链上,就自动脱离税法的适用范围。

链上钱包回答的是:资产如何持有和转移。

税收居民身份回答的是:个人在某个国家或地区,需要承担多大范围的纳税义务。

而具体一笔所得究竟应在哪里申报、如何纳税,还需要进一步结合所得性质、所得来源、当地税法以及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判断。

即使一个人并非某个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居民,也可能因为取得当地来源的所得,而在当地承担纳税义务。

因此,钱包的技术属性,不能代替税法对个人身份和所得性质的判断。

这也是为什么,以下几类Web3场景尤其容易出现税务判断偏差。

(一)用USDT、USDC或者Token支付报酬

报酬没有进入传统银行账户,不代表它不属于收入,也不代表相关纳税义务因此消失。

如果相关数字资产实质上是因为提供劳动、顾问、技术、管理等服务而取得,仍然需要判断其所得性质、所得来源,以及相关纳税年度内个人的税收居民身份。

例如,因任职受雇取得的Token报酬,与独立提供顾问服务取得的Token报酬,在税法上的所得性质和处理方式可能并不相同。

支付媒介从人民币、美元变成USDT,并不会当然改变收入本身的税务属性。

所以,在Web3场景下,首先要看的不是“用什么币发”,而是:

这笔资产为什么给你,以及你以什么身份取得。

(二)海外公司发工资,但人长期在中国工作

很多Web3团队会采用新加坡、香港、BVI或者开曼等境外主体。

但这里有三个问题不能混在一起:公司在哪里、个人在哪里实际工作、个人在哪里构成税收居民。

境外公司发工资,并不能当然把个人排除在中国个人所得税体系之外。

同样,境外公司支付的工资,也不等于境外来源所得。

如果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动或者服务,相应报酬的所得来源需要依据中国税法进一步判断,不能仅仅因为付款主体在境外,就直接把这笔收入认定为境外所得。

对于确属境外来源的所得,如果本人属于中国居民个人,仍需要进一步判断中国个人所得税项下的申报和纳税义务。

具体处理时,还可能涉及境外税额抵免、税收协定或安排,以及无住所个人相关的特殊规则。

换句话说:公司“出海”解决的是企业架构问题,不会自动解决创始人和团队成员的个人税务身份问题。

(三)人在香港、新加坡、迪拜,税收居民身份就一定改变了吗?

也不一定。

搬到境外生活或者工作,当然是判断税收居民身份的重要事实,但并不是唯一标准。

从中国个人所得税规则来看,首先仍需要判断本人是否在中国境内具有税法意义上的“住所”。

这里所说的“住所”,并不是简单看有没有房产,而是与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以及习惯性居住等因素有关。

对于无住所个人,则还需要结合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的时间,进一步判断其居民个人身份。

因此,不能简单反推为“在中国待不满183天,就一定不是中国居民个人”。

实际判断时,往往还需要综合考虑个人和家庭的生活重心在哪里、主要经济利益关系在哪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实际居住时间,以及是否同时满足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居民认定标准。

如果一个人同时符合两个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居民认定条件,还需要进一步结合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判断协定或安排意义下的居民身份以及双方的征税权划分。

这也是Web3创业者比较容易忽略的一点:业务全球化,往往比个人税收居民身份的变化发生得更早。

公司已经设到了新加坡、香港或者迪拜,不代表创始人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已经同步迁移;反过来,取得一个新的税收居民身份,也不意味着原有国家或地区的税收身份一定自动终止。

(四)Token激励、空投、Staking收益,更依赖具体交易安排

相比传统工资收入,Token工资、顾问Token、团队激励、空投、Staking收益、节点奖励等Web3收入形式,税务判断通常更加复杂。

真正需要分析的,不只是“有没有收到Token”,而是:

这笔资产因为什么取得,是否构成应税所得,应当在什么时间确认收入,价值如何确定,应归入何种所得类型,所得来源如何判断,以及后续出售、兑换或者处置时是否还会产生新的税务后果。

不同Token安排背后的法律关系和经济实质可能完全不同。

团队Token可能对应劳动报酬,也可能与股权或长期激励安排类似;空投可能基于营销活动、用户行为或者项目贡献;Staking收益也可能因为具体协议机制不同而具有不同性质。

因此,不能只看到“Token”“空投”或者“质押收益”几个标签,就直接确定税目、税率和纳税时间。

更不能把某一个国家或地区针对数字资产的税务处理方式,直接套用到另一个司法辖区。

而这一切分析都有一个前提:先确定这个人在对应纳税年度内,究竟在哪里构成税收居民,以及相关所得可能与哪些国家或地区产生税收连接。

如果这一层都没有厘清,后续关于所得性质、申报义务、税款计算以及跨境重复征税的分析,就很容易出现偏差。

所以,对Web3项目来说,税务合规的第一张表,未必是Token cap table。

很多时候,更应该先建立一张:按纳税年度持续梳理和更新的创始人及核心团队税收居民身份表。

六、为什么现在越来越需要提前判断税收居民身份

(一)税收居民身份,也是跨境金融信息流向的重要依据

CRS,也就是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机制,已经让税收居民身份从一个单纯的“报税问题”,变成金融机构尽职调查和跨境信息交换中的基础信息。

金融机构在开户或者更新客户资料时,通常会要求账户持有人填写税收居民自我证明。

但需要注意:自我证明并不是“你想填哪里就填哪里”。

金融机构还需要按照CRS尽职调查规则,对账户资料和自我证明进行合理性审查。

如果一个中国税收居民在与中国建立CRS信息交换关系的相关辖区持有符合申报条件的金融账户,相应账户信息可能依法交换给中国税务机关。

因此,税收居民身份判断错误,影响的已经不仅是“交多少税”,还会影响跨境金融账户信息如何被识别和交换。

(二)从CRS到CARF,数字资产也在进入跨境信息交换体系

对于Web3用户来说,还有一个不能忽视的变化:跨境税务信息交换正在从传统金融账户逐步延伸到加密资产领域。

OECD已经推出加密资产报告框架,也就是CARF(Crypto-Asset Reporting Framework),要求符合条件的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识别用户税收居民身份,并对相关加密资产交易信息进行报告和交换。

与此同时,经修订的CRS也进一步收紧了双重税收居民的信息申报要求。

这意味着未来:境外银行账户、中心化交易所账户以及部分加密资产交易活动,将越来越难被理解成彼此完全割裂的信息孤岛。

香港目前也在推进CARF及经修订CRS的相关立法安排。

按照目前公布的规划,CARF拟自2027年开始实施,经修订CRS拟自2028年开始实施。

对频繁使用境外交易所、托管机构和跨境金融服务的Web3创业者及投资人来说,提前统一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信息,会越来越重要。

(三)监管对境外所得的关注度也在提高

2026年4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示,将利用CRS等国际间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对境外所得申报数据进行分析比对,持续加强税收监管。

换句话说,以前很多人理解中的:“钱在境外,税务机关看不到。”

正在越来越不符合现实。

而对于数字资产而言,未来随着CARF等机制逐步落地,“没有进入国内银行卡”也越来越难成为判断税务风险的有效标准。

七、需要对外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时怎么办?

2025年,国家税务总局更新了《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申请规则。

符合中国税收居民条件的个人,可以依法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如果申请证明是为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提交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资料。

个人因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构成居民的,还需要就住所情况提供相应说明和资料。

这份证明的意义在于:

当你需要向境外税务机关、银行、支付机构、交易平台或者其他主体说明自己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时,不再只是自己解释“我认为我是中国居民”,而是可以通过正式税务文件予以证明。

结语:先判断人,再判断钱

对于跨境生活、移民、Web3创业或者持有大量境外资产的人来说,我通常建议先完成三件事。

第一,先判断身份。

把户籍所在地、配偶和子女实际生活地、主要工作地点、收入来源、主要资产以及每年出入境天数逐项列出来。

如果同时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再分别判断当地税收居民规则和适用税收协定。

不要先问“钱怎么回来”,先把“我到底是哪国税收居民”搞清楚。

第二,把收入类型列清楚。

传统工资、顾问费、投资收益,与Token工资、空投、Staking、节点奖励、项目激励不要混在一起。

不同所得的性质、取得时间和税务处理可能完全不同。

第三,保存证据。

出入境记录、境内外住所证明、家庭成员居住情况、劳动合同、顾问协议、工资记录、Token授予文件、钱包记录、交易所流水、个税记录和境外纳税证明,都可能成为未来判断身份和收入的重要事实依据。税收居民身份不是靠一句声明决定的,数字资产收入也不会因为“上链”就自动脱离税法。

所以,换国籍、拿绿卡、搬到香港、新加坡或者迪拜,公司设在海外,甚至工资直接发到链上钱包,都不是税务问题的终点。很多时候,这只是问题真正开始的地方。先判断人属于哪里,再判断钱怎么征税。

主要参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经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修正)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

• 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7701(b)条及IRS Publication 519、Form 8843、Form 8840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四条及同日《议定书》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

• OECD Crypto-Asset Reporting Framework及经修订的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本文作者:杨佳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