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型可以是黑匣子,公司不能是黑匣子 —— 从最高法涉人工智能纠纷最新意见说起

AI创业卷入诉讼,法院会审查什么?

文章作者:赵暄律师

文章来源:曼昆区块链法律服务

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这份共24条的文件,涉及人格权益、模型训练、知识产权、技术合同和诉讼证据等多个方面。

最近读到这份文件,我最关注的是其中对创新的态度:《意见》明确提出,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人工智能行业发展实践,以包容审慎的态度平衡权益保护与产业发展,营造“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环境。

这对AI创业者是一个积极信号。技术尚在探索,产品不断迭代,许多事情本来就无法在立项时保证成功。司法愿意认真对待这种不确定性,有助于让企业更有信心地尝试。

不过,从商事争议解决的角度看,我更关心这个信号怎样在具体案件里提供指引。

项目没有达到预期,企业怎样证明自己尽到了合理努力?生成内容被指控侵权,开发者怎样说明数据来源与训练过程?双方各执一词时,法官依据什么还原事实?这些问题的应对,在此次的意见里得到了指引——

司法为创新保留空间,也要求企业把能够掌握的关键过程说清楚、证明出来。对创业公司而言,研发、数据和合规记录,值得从一开始就作为重要的经营资产来管理。

允许技术失败,但“合理努力”需要事实支撑

《意见》第15条要求,审理涉人工智能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服务合同纠纷时,应根据合同约定,充分考量研发特点、技术开发方是否尽到合理努力等情形,依法认定违约责任。

这句话里,“合理努力”值得关注,“根据合同约定”同样不能忽略。

设想一家AI公司为工厂开发缺陷识别系统。投入数月后,识别效果仍未达到预期,客户要求退款、赔偿。开发团队觉得委屈:“我们一直在改,确实遇到了技术难题。”

这样的解释有意义,但法院还需要知道:双方约定的是共同探索一项尚待验证的技术,还是交付满足明确标准的系统?测试样本、使用环境和验收方法有没有约定?技术风险如何分担?

如果企业明确承诺了特定条件下的交付结果,不能仅凭“研发很难”“团队很努力”,就当然免除违约责任。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少,仍须结合约定、履行情况及法律规定判断。

因此,保护应当从签约时开始。哪些功能已经成熟,哪些指标需要进一步验证,相对方应提供什么数据和配合,需求改变后如何调整进度与费用,都应尽可能说清楚。

对不确定性较高的项目,还可以考虑先做小规模验证,再决定是否进入下一阶段;同时约定未达到阶段目标时,费用如何结算、已有成果如何处理。把成本提前谈清楚,往往更有利于合作真正开始。

合同划出了责任边界,过程记录则帮助判断企业实际做到了哪里。

再如,客户增加了新的缺陷类别,双方有没有确认调整?某轮测试表现不佳,团队分析过什么原因,尝试了哪些改进?发现重大障碍后,是否及时告知客户、讨论替代方案?交付的具体版本,与当时的测试结果能不能对应起来?

Git等版本管理系统里的修改记录、测试原始数据、问题清单、需求确认和阶段性交付材料,都可能为这些问题提供依据。

但提交记录多、加班时间长,并不能直接证明“合理努力”。更有说服力的是,这些投入确实围绕约定目标展开,技术选择有依据,发现问题后作出了与当时条件相适应的处理。此外,就我代理的一些复杂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的经验来看,除了最开始的约定外,中间可能涉及的需求更改,都应以约定的方式予以确认,避免后续可能的纠纷。

对创业者而言,争取司法对技术失败的理解,需要让法官看见真实的研发过程。技术上的挫折能够被解释,合同中的风险安排才更有可能得到准确适用。

模型可以是黑匣子,公司不能是黑匣子

合同纠纷需要还原研发过程。在今年的多起侵权纠纷中,法院多次要求企业进一步说明:模型是怎样形成的,争议内容又是怎样产生的。

《意见》第12条明确,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被诉侵犯著作权的纠纷中,开发者提出不侵权抗辩的,应按法院要求提供训练数据来源、训练过程记录、模型运行模式及科学理论依据等材料佐证。

最高法在答记者问中说明,权利人仍需就争议内容由相关AI生成、与其作品构成实质相似等初步事实举证。与此同时,掌握内部技术资料的开发者,也需要为自己的抗辩提供依据。

对于企业,这意味着“我们没有抄”需要有事实支撑。

数据由谁提供,通过什么渠道取得,使用依据是什么?取得的许可是否覆盖实际用途?数据经过哪些处理,用于哪个训练版本?针对可能出现的侵权内容,采取了什么预防和处理措施?

这些问题未必能靠一份采购合同回答。供应商声称“数据合规”,还需要结合授权文件、实际交付内容和具体使用方式判断。

这里尤其需要注意一个边界:最高法明确表示,对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训练大模型如何定性,《意见》暂未作出规定。企业不能据此推导出“训练使用已经获得普遍许可”;具体项目仍需结合现行法律和使用事实分析。

记录的意义,就在于为这种分析保留事实基础。

我愿意把它比作飞机的黑匣子:它无法保证飞行永远不出问题,但在问题发生后,能够帮助人们知道当时发生了什么。AI企业保存关键过程,也是为了让争议有可以核查的依据。

这里不必把目标设成完整解释每一次模型输出。企业可以先把能够控制的环节管好:数据如何进入,版本如何变化,风险如何评估,投诉如何处理。

使用外部模型接口开发应用的团队,可以从供应商条款、模型版本、自行接入的知识库来源和调用记录做起;自行训练、微调模型的团队,则应保存相应的数据处理和训练记录。具体范围应与企业角色、业务风险和实际控制能力相匹配。

技术虽复杂,企业对自身行为的说明应当尽可能清楚。

合规与证据工程

前面两个问题,最终都会落到同一件事上:记录存在,并不意味着它已经足以证明企业的主张。

《意见》第18条要求重点审查电子数据在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中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区块链存证,还要审查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以及平台的可靠性

因此,文件做了存证,不等于文件记载的事情就当然真实。

在司法实务中,面对项目纠纷,法院通常要求提供原始结果、测试条件,并与交付记录相互印证,才更容易判断它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因此,记录也应如实呈现相关的失败测试、异常和修正。它们能解释问题怎样被发现、方案为何调整,有时正是判断企业是否尽到合理努力的重要依据。

从这个角度看,研发管理、数据合规和诉讼准备,其实可以在同一套日常工作中完成。研发记录可以证明履约情况,数据来源材料可以支撑侵权抗辩,运行日志也可能帮助查明异常原因和责任范围。

这就是我所理解的“证据工程”:围绕将来可能发生争议的关键事实,让日常记录形成可以核查、相互印证的联系。

小团队也可以从几个节点做起。立项时,把技术目标和风险分担落实到合同;接入数据时,保存来源、许可和处理依据;交付时,把需求、版本、测试和客户反馈对应起来;发现异常或收到投诉后,及时记录处置过程,固定相关材料。

同时,要明确由谁保存、存在哪里、谁能修改,以及怎样备份,避免人员离职或者系统更新后,关键资料无法找回。留存范围、期限和访问权限,也应兼顾个人信息保护与商业秘密。

专家提前参与的价值,就在于与业务、技术团队一起判断:哪些事实会影响责任,合同怎样表达这些事实,现有系统能否留下相应依据。企业不必等到收到起诉状,才第一次把技术过程翻译成法律能够判断的问题。

好的合规,应当帮助企业顺畅地推进业务,也让关键的经营行为在需要时有据可查。

这份《意见》体现了司法支持创新的态度,也围绕合同履行、侵权责任和证据审查等具体问题,为企业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指引。

这种保护会惠及认真投入的创业者:项目遇到困难时,研发记录能帮助澄清履行情况;遭遇侵权指控时,数据和技术资料能为抗辩提供基础;开展新的合作时,清楚的责任安排也有助于双方建立信任。

AI创业仍然值得大胆尝试。企业可以在探索未来的同时,把已经走过的路记录清楚,让真实的投入、审慎的判断和负责任的行动,成为继续向前的底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