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宇晨推特最新发布:FDT 七宗罪

FDT 涉嫌挪用客户资金、虚假投资及收受秘密佣金等七项刑事违法,违反《受托人条例》《反洗钱法》及《防止贿赂条例》。监管调查或触发牌照吊销与刑事追责,暴露信托机构系统性违规风险,警示投资者亟需审视资金托管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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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孙宇晨

First Digital Trust(FDT)不仅已经陷入资不抵债的困境,还深陷于一系列正在进行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我们每个人都应尽快采取行动,千万不要等到为时已晚才追悔莫及。

在香港,作为公众托管人的信托公司必须遵守法律及监管规定,包括《证券及期货条例》(SFO)、《受托人条例》(第 29 章),以及由香港证监会(SFC)执行的相关规章。

挪用托管资金以及实施投资欺诈,不仅严重违反受托人义务与监管规定,更构成刑事犯罪。我特此将其总结为七宗罪,以便公众理解,媒体报道,监管与执法机构清晰了解。

第一宗罪:违反受托人义务

根据《受托人条例》(第 29 章),受托人必须以谨慎、勤勉与忠诚的态度行事。挪用客户资金,已违反第 4 条(合理谨慎义务)及基本受托人原则。FDT将在民事诉讼中承担赔偿责任和追偿义务。

第二宗罪:滥用客户资金

《证券及期货(客户资金)规则》(第 571 章)明确规定,托管资金不得被托管人用于自身目的。客户资产必须隔离存放,严禁未经授权的提取。FDT 将 TUSD 资金转移至 ARIA DMCC,且未经适当授权,已面临执法机关介入,包括罚款、吊销牌照,甚至刑事检控。

第三宗罪:无牌进行受规管活动

FDT 虽以 TCSP 公司注册,但并未持有任何香港证监会发出的牌照,来为客户进行受规管活动。其声称与 ARIA 有关的 TUSD 资产投资行为,已直接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属于无牌经营。

第四宗罪:欺诈或盗窃

以欺骗客户为目的挪用资金,即构成欺诈或盗窃罪。FDT 与 ARIA CFF、Truecoin(Alex De Lorraine)、Crossbridge/Finaport(Yai Sukonthabhund)等共谋方联合,意图掩盖挪用行为,并通过伪造记录虚构投资。这违反《盗窃条例》(第 210 章),属以欺骗方式取得财产或盗窃罪,最高可判监 7 年,并需退还非法所得。

第五宗罪:虚假申报或隐瞒行为

为掩盖挪用或未经授权的交易,FDT 提供虚假陈述及欺诈性文件,声称TUSD资金完好并已按指示投资。这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300 条(在证券交易中使用欺诈或误导手段),若被定罪,最高可判监 14 年。

第六宗罪:违反反洗钱义务

FDT 通过复杂交易或离岸账户转移非法挪用的资金,以掩盖其来源,涉嫌违反反洗钱法规,甚至可能构成协助洗钱的行为。

第七宗罪:违反《防止贿赂条例》(POBO)

《防止贿赂条例》是香港监管秘密回佣行为的核心法例,明令禁止代理人在未获委托人同意下收受未披露的利益或佣金。FDT/Legacy 在 Vincent Chok 的指使下,接受来自迪拜私人公司 DMCC 的秘密回扣,以换取非法挪用 TUSD 托管资金的行为。

任何公司及其管理层一旦收受秘密佣金,可能被廉政公署(ICAC)刑事检控。定罪后最高可判监 7 年,并可被充公不当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