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认为,两者更宜理解为同一区域进程中的两个本地环节。
文章作者、来源:Zeuspace 钥坤
澳韩两项法案共同指向加密资产税务透明化
2026年10月,亚太地区出现两项加密资产税务进展,乍看方向相反。澳大利亚财政部发布《2026年财政法律修正案》草案,拟在本国法律中落实CARF。在韩国,执政党共同民主党一名议员提出法案,拟将加密资产收益税推迟至2029年开征。前者看似加强监管,后者则像是延后执行。本文认为,两者更宜理解为同一区域进程中的两个本地环节。
CARF将银行账户的透明度延伸至加密资产
长期以来,税务机关对本国金融活动的掌握程度远高于对境外资产的掌握程度。本地银行或交易所持有的记录可由本地税务机关调取,而存放于境外平台的资产,除非纳税人主动申报,通常不在其视野之内。在传统金融领域,这一缺口由共同申报准则(CRS)填补,目前已有110多个司法辖区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加密资产虽可在平台与国境之间快速流转,却长期处于这一体系之外。OECD的应对方式是将CRS模式延伸至这一新资产类别。OECD于2022年8月批准CARF,二十国集团表示支持,并将2027年定为实施目标年份。澳大利亚目前是已承诺采纳该框架的77个司法辖区之一。
申报义务由交易平台承担,而非投资者
CARF将申报义务设定在中介机构而非个人投资者身上。凡以营业方式代客户进行加密资产兑换交易的实体或个人,均被界定为申报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实践中涵盖交易所、经纪商及交易平台。这些机构须识别用户身份、确定其税务居民身份,并每年向本地税务机关申报相关活动,再由本地税务机关转交用户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范围包括加密资产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换、加密资产之间的交易以及特定转账。对于加密资产之间的交易,服务提供商须申报取得时的法币价值及处置时的总收入。各地的具体实施可超出这一基准。日本的制度还涵盖证券型代币和NFT,新加坡则将部分金额超过5万美元的商品及服务加密支付纳入申报。图1展示了两套制度之间的结构对应关系。
图1 共同申报准则与加密资产报告框架的结构对比,资料来源为OECD公开文件
亚太将于2027年和2028年分两批启动数据交换
区域内的实施遵循错开的时间表(见图2),参与的司法辖区可分为两批。
2026年,数据收集启动。截至今年1月,已有48个司法辖区出台与CARF一致的规定,要求服务提供商收集客户交易数据,其中包括日本和新西兰。日本的相关制度已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2027年,第一批数据交换展开。日本将于当年开始交换信息,韩国国税厅的资料亦显示,韩国将于2027年启动CARF。
2028年,规模更大的第二批随之跟进。计划于2028年进行首次交换的27个司法辖区包括澳大利亚、中国香港、马来西亚、菲律宾和新加坡。各地的立法准备程度不一。新加坡进度最快,已于2026年8月11日在宪报刊登相关条例,并承诺于2028年9月进行首次交换,涵盖2027年全年数据。香港的条例草案正由立法会法案委员会逐条审议,其时间表旨在让服务提供商在2028年首个申报周期前有一整年用于收集数据。澳大利亚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至10月28日,并将在国际框架之外另设一套本地加密资产申报制度。
美国虽不在本区域之内,但计划于2029年开始交换数据。如下文所示,这一时间点与亚太地区的政策制定直接相关。
图2 部分亚太司法辖区的CARF时间表(美国作为区外参照),资料来源为OECD及各地政府公开文件
收益税的开征时间开始与数据交换挂钩
CARF的推行显示,本地加密资产税收政策正日益以跨境数据的可得性为前提安排先后次序。韩国是最清晰的案例。10月20日,韩国财政官员与本国五大交易所及行业协会会面,讨论原定于2027年1月开征的22%税率,该时间点此前已三度推迟。新法案与以往的推迟不同,并未指定某一固定年份,而是将开征日期设定为韩国开始交换CARF信息后第二年的1月1日,按现行时间表即为2029年。法案提出者认为,在相关数据和基础设施到位之前开征,将削弱税收的实际效果,并影响纳税人的可预期性,法案亦以美国预计于2029年参与作为进一步依据。这也是首次由执政党议员提出此类法案。
其背后的逻辑在于,只有当税务机关能够同时掌握境内外实现的收益,收益税才能得到一致适用。澳大利亚则体现了相辅相成的另一步,即先行搭建申报基础设施。在这两个市场中,政策问题已从加密资产是否应当征税,转向征税所需的信息何时能够到位。
亚太正朝同一套税务透明标准趋同
综合来看,澳大利亚与韩国在2026年10月的进展体现的是趋同而非分化。日本和韩国构成CARF数据交换的第一批,新加坡、中国香港、澳大利亚及其他区域司法辖区于2028年跟进,而各地的税收决策正日益与这一共同时间表对齐。对亚太地区而言,问题已不再是加密资产是否会适用与银行账户同等的税务透明度要求,而是各司法辖区将在哪一年付诸实施。
(本文仅为行业观察,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